12月6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指出,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容量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兩部制用電價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在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接電的,按工商業兩部制1—10千伏電度電價標準執行。
原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電動汽車充換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
(一)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容量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經營性(按營業執照認定)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兩部制用電價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在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接電的,按工商業兩部制1—10千伏電度電價標準執行。
(二)其他充換電設施(含未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參照主體用電性質執行相應電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其他充換電設施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工商業電價,其中接電容量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
(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二、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換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由市場化機制形成。
以上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