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據報道,高溫天氣影響下,多個省份的用電負荷屢創新高。為保障用電高峰電網安全運行,國家電網在部分高溫高負荷省份試點推行電動汽車錯避峰充電。
首批開展試點的三個省市為重慶、浙江、湖北,覆蓋近35萬根充電樁,將在下午3時到晚上10時用電高峰時段,適時適度調整充電功率,平抑用電高峰負荷。
據國家電網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參與的三個省市電動汽車保有量近80萬輛,如果集中在高峰時段充電,將增加電網200萬千瓦的負荷,相當于30多萬戶家庭的用電負荷。但采取負荷調控和錯峰用電措施,將能保障電網安全,更能保障民生用電需求。(央視新聞)
南方電網:推進充電樁建設 加快實現“雙碳”目標
為推進綠色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普及化,8月16日,南方電網貴州銅仁沿河供電局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河東客車站開展帶電作業工作,搭接10kV團開II回線郵政局支線3號桿河東客車站充電樁專變三相引流線。同時,為充電樁早日投入使用,車站里面,工作人員正在完成充電樁的電表安裝。
“沿河供電局充電樁項目共計投資272萬元、建設18個項目、41臺充電樁。截至目前,充電樁項目建設已完成11個項目、安裝完成20臺充電樁,覆蓋了沿河大部分公共場所和服務區域,操作便捷使用微信小程序即可,讓每一位電動車主隨時有電可充。”生產技術與規劃部專責蔡堅燁說,該局上月已完成沿河全部鄉鎮充電樁選址以及意向合同簽訂工作,為充電樁鄉鎮全覆蓋打下基礎。
下一步,該局將持續加大充電樁的投資建設,特別是大型停車場、旅游景區以及購物中心等公共場所,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從源頭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貫徹落實節能減排工作計劃,助推實現“電動沿河”,加快實現“雙碳”目標。(天眼新聞、當代先鋒網)
廣西:小區建設改造充電樁補貼20萬元
對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項目給予投資資金10%的財政補貼,可達20萬元;開展家電以舊換新活動,每件家電補貼金額可達500元;對2022年內建成、具備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有條件的地區可配置抽油煙機、熱水器、空調……近日,廣西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消費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從鼓勵汽車消費、升級家電家居消費、提振餐飲消費、穩定住房消費等13個方面提出了39條措施。
鼓勵汽車消費,落實部分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重要支柱產業,汽車消費是消費市場的重要部分。《若干措施》提出多項促進汽車消費政策,包括開展“汽車以舊換新”“汽車下鄉”巡展活動,加大汽車促銷力度,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和城市配送車輛電動化,加大對轉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落實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等補貼政策,拓寬新能源汽車銷售渠道等,為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加油”“充電”。
具體來看,《若干措施》明確,出臺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對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項目給予投資資金10%的財政補貼,可達20萬元。
此外,全面落實部分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和二手車經銷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嚴格執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跨省通辦和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取消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的遷入限制。推動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權限下放至各市,規范二手車交易及收費行為,加快發展二手車經銷業務。(南寧晚報)
充電樁進小區難過“物業關”?江蘇這家法院判了!
不少人選擇購買新能源汽車,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在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怎么辦?南通崇川區某小區業主顧某近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8月20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在業主報裝充電樁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同意,并在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及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給予必要配合與協助。
今年3月,顧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了方便充電,他計劃在自家的地下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經向供電公司咨詢,顧某得知申請安裝充電樁需要提交車位權屬證明、汽車購買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等材料。作為車位、車輛的人,顧某的相關證明材料都齊全,但是在申請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時遇到了難題,物業公司拒絕在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多次協商未果后,顧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小區沒有獨立的新能源車車位,在新能源汽車與燃油車混停的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而且,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涉及對公共部位的利用,這樣會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此外,業主要求配合安裝充電樁的事項也超過了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因此,物業公司不同意在顧某提供的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購買并使用新能源汽車,是積響應國家節能減排戰略要求,應予以肯定,而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先后出臺多份意見、通知,明確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顧某作為其車位的權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具有安裝充電樁的現實需求,因此有權申請在私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的抗辯意見,根據2020年《南通市居民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指導意見》,充電樁安裝需要由供電企業進行可行性勘察、制訂充電樁接入方案規劃,確認具備安裝條件后完成配套接網工程施工,再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安裝充電設施。而且,充電樁安裝完成也不意味著原、被告可以放松管理,顧某作為實際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充電樁進行維護保養,安全使用;物業公司也應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提出糾正、整改意見,做好防范措施。
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安裝充電樁侵害其他業主權益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顧某在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是對其專有物權的利用,相應充電盒的設置及布線、走線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設施的,也系為實現專有部位的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位的合理使用,被告應當予以配合與協助。
至于安裝充電樁是否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充電樁系實現新能源汽車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物業公司配合、協助安裝充電樁也系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促進物業公司與廣大業主良性互動的范疇,有利于小區的和諧發展,亦為物業服務應有之義。崇川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需求也在不斷增長,物業公司應當積履職,在做好基礎服務的同時創新服務意識,促進小區和諧發展。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對于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而充電樁是實現新能源汽車使用價值的重要設施,物業公司應當在充電樁的安裝過程中積作為,主動配合。至于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應當由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后確定,物業公司不應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侵犯其他業主權益等主觀判斷,消對抗業主的合法需求。(新華報業網)